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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7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金高玲与李官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高玲,李官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初7760号原告:金高玲,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李官掌,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金高玲为与被告李官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高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官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官掌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3300元(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李官掌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李官掌于2015年10月27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上述事实有借条为证。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李官掌一直未予归还。被告李官掌未作答辩和举证。原告金高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1份,拟证明被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被告李官掌经本院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后,既不到庭应诉,也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李官掌向原告金高玲出具的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双方的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确认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原、被告在借款时未约定归还借款的期限,故被告李官掌可随时返还借款,原告也可随时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现原告向本院起诉,向被告主张债权,故被告李官掌应当及时履行返还原告借款的义务。综上所述,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官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高玲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预交633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李官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00001040000225089001]。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亚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慧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