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02民初40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章建霞与叶海伟、徐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建霞,叶海伟,徐柳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4096号原告:章建霞,女,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栽成,丽水市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海伟,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徐柳梅,女,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章建霞为与被告叶海伟、徐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叶海伟归还原告章建霞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被告徐柳梅对上述款项中的20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章建霞的委托代理人李栽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海伟、徐柳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5月6日、2013年7月8日,被告叶海伟分别出具借条向原告章建霞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共计人民币200000元,被告徐柳梅作为担保人分别在借条上签字。2013年7月16日,被告叶海伟再次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借款后,被告叶海伟未归还借款。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照原告申请对被告徐柳梅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云锦公寓5幢902室的房产予以查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海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章建霞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柳梅对上述款项中的人民币2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叶海伟、徐柳梅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章建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练 卿人民陪审员  吕规平人民陪审员  周丽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翁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