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4301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云梅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4301执385号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阿勒泰市文化路二区。法定代表人:瞿峰,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勐,系该联社职工,1987年5月11日出生,男,汉族,住阿勒泰市。被执行人:姜云梅,女,汉族,1967年7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云梅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姜云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姜云梅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云梅未主动履行义务。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姜云梅的财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固定经济收入。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勒泰市公证处(2015)新阿市证执字第4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马力审判员多乎德尔别克·吐尔逊别克审判员米热别克·扎尔克汗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李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