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民初2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孙晓强与马瑞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强,马瑞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2779号原告:孙晓强,男,1980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委托代理人:郑顺全,河北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瑞彬,男,1964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强诉被告马瑞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晓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瑞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晓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强撤回对被告马瑞彬的起诉。审 判 员 陈小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杜诗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