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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姜国富与潘仁才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国富,潘仁才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2693号原告:姜国富,男,32岁,汉族,现住洮北区。被告:潘仁才,男,50对,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原告姜国富与被告潘仁才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姜国富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姜国富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国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姜国富负担。审判员  孙伟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宏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