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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7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7170号原告方某,女,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王某,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学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林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