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7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7170号原告方某,女,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王某,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学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林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