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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两江信用社与扬子厚、宋福静、肖磊、历启才、金德迁、姜桂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杨子厚,宋福静,肖磊,历启才,金德迁,姜桂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6执488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以下简称“两江信用社”),住所地安图县。代表人曹磊,主任。被执行人杨子厚,男,195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宋福静,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肖磊,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历启才,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金德迁,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姜桂娟,女,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图县。申请执行人两江信用社与扬子厚、宋福静、肖磊、历启才、金德迁、姜桂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1)安白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两江信用社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75852.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两江信用社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安白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元利执行员  李增明执行员  张立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美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