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12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艺莹与管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艺莹,管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2301号申请人:张艺莹。被申请人:管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艺莹诉被申请人管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管华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顺通街50-3号4-4-1的房产。申请人以担保人张敏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天坛二街21甲323号,建筑面积82.33平方米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敏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天坛二街21甲323号,建筑面积82.33平方米的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管华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顺通街50-3号4-4-1,建筑面积61.32平方米的房屋。案件申请费650元,由申请人张艺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振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欣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