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执异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胡彩侠异议周颖与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明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颖,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执异150号案外人:胡彩侠,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周颖,女,194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路。被执行人: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孟山路,组织机构代码746774600法定代表人:任圣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任明清,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在本院执行周颖与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胡彩侠于2016年10月12日对执行标的[被执行人任明清、案外人胡彩侠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梅苑路15号华佳梅苑一套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胡彩侠称,任明清系借款担保人,其在担保时与案外人系夫妻关系,任明清的担保行为是个人行为。案外人与任明清离婚在先,周颖起诉在后。请求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以(2016)皖06执字第32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任明清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梅苑路15号华佳梅苑一套房产。2015年1月22日,案外人胡彩侠与被执行人任明清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上述房产所有权归案外人所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案外人胡彩侠与被执行人任明清协议离婚并将涉案房产协议归案外人胡彩侠所有,案外人胡彩侠所提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任明清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梅苑路15号华佳梅苑一套房产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袁 涛审 判 员 王国际代理审判员 盛文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蕊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