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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执1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建开与陈钰红、吴博雄债权2016执1497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开,陈钰红,吴博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4执1497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开,住福建省永定县。被执行人:陈钰红,住福建省永定县。被执行人:吴博雄,住广州市从化区。申请执行人张建开与被执行人陈钰红、吴博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0304元。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钰红位于天河区东圃黄村西路82号708房的房产;被执行人吴博雄位于从化市明珠工业园利泰路花语街1号1梯602房的房产由另案查封,待处理后,本案将参与执行款的分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84执14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强审 判 员  朱继安代理审判员  吴飞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黎家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