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宝鸡海洲商贸有限公司、付晓洲、韩银州、王海涛、张芳涛、郭海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鸡海洲商贸有限公司,付晓洲,韩银州,王海涛,张芳涛,郭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王波峰,任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志军,系公司员,特别授权代理人。被执行人宝鸡海洲商贸有限公司。住址:凤翔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付晓洲,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付晓洲,男,汉族。被执行人韩银州,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海涛,男,汉族。被执行人张芳涛,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海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宝鸡海洲商贸有限公司、付晓洲、韩银州、王海涛、张芳涛、郭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借款8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070元、申请执行费118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