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2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彭发林与广州新五丰钢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民终1200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发林,广州新五丰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20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发林,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高全龙,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武俊,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新五丰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傅文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刚,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发林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新五丰钢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4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彭发林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二、判决广州新五丰钢管有限公司向彭发林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6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9000元,合计135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彭发林于2016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彭发林自愿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发林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彭发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年 亚审判员 康玉衡审判员 张蕾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鹏程侯欢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