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1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小敏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刑初918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小敏,男,1980年4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台州市椒江区。2016年7月2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6〕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小敏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罗娜、被告人丁小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底,被告人丁小敏与林浩(已被判刑)经预谋欲开设赌场牟利,由丁小敏出资,林浩负责租赁场地及经营管理,而后,林浩租赁了台州市椒江区金海商城二楼2012、2013室,接着,丁小敏、林浩前往广东省广州市购买了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3台(每台8个机位),同年4月7日经调试后开始供人聚众赌博,同月11日晚,该游戏厅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抓获林浩等人,期间,该游戏厅非法获利2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丁小敏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小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作案工具:刷卡机2台、开关机卡1张、娱乐VIP卡67张、收银卡1张、电脑主机1台、贵宾VIP卡118张、租房协议、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照片、聘用人员陈其兵、苏东科、陈文、沈雷的供述、参赌人员王浩、陈喜将、林才贵、毛斌斌、XX、苏斌、缪洪福、陈小西等人的证言、旅馆住宿登记、航空进出港记录、查获经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退款凭证、台州市椒江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小敏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开设赌场,进行聚众赌博,非法获利2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丁小敏利用游戏机开设赌场,获利30000元以下,量刑在三年以下。被告人丁小敏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小敏要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与事实相符,故对辩解予以采纳。究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无再犯罪的危险,亦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丁小敏予以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小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已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方匡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在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