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韩志远与陈志明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志远,陈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808号申请执行人韩志远,男。被执行人陈志明,男。申请执行人韩志远申请执行陈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03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陈志明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并已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具体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元宝山区法院做出的(2016)内0403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程志明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恢复元宝山区法院做出的(2016)内0403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汉龙审判员 邢云川审判员 谭庆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英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