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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韩志远与陈志明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志远,陈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808号申请执行人韩志远,男。被执行人陈志明,男。申请执行人韩志远申请执行陈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03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陈志明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并已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具体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元宝山区法院做出的(2016)内0403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程志明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恢复元宝山区法院做出的(2016)内0403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汉龙审判员  邢云川审判员  谭庆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英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