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202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新疆嘉士缘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热孜古丽·朱玛洪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嘉士缘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热孜古丽·朱玛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0202执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嘉士缘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大庆东路48-1-2号。法定代表人:唐娟,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热孜古丽·朱玛洪,女,维吾尔族,1980年3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0202民初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热孜古丽·朱玛洪应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嘉士缘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0000元、综合费用3600元、利息640元、律师费4000元、逾期还款利息2640元、逾期违约金13200元、案件受理费953元,以上共计105033元。被执行人热孜古丽·朱玛洪还应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及申请执行费1476元。2016年6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热孜古丽·朱玛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热孜古丽·朱玛洪一直未予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热孜古丽·朱玛洪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票基金等财产情况,查询到热孜古丽·朱玛洪名下有独山子区第十六区天润佳苑*栋*号房屋、独山子区第四居民区16栋2号房屋两套。除此之外,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新0202执196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热孜古丽·朱玛洪名下的独山子区第十六区天润佳苑22栋38号房屋一套、独山子区第四居民区*栋*号房屋一套。2016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新疆嘉士缘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热孜古丽·朱玛洪自愿协商,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因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新疆嘉士缘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独民二初字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李德全审判员阿布都拉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杨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