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行终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永健、赖广祥等与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健,赖广祥,徐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行终4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健、赖广祥等30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赖广祥。诉讼代表人王永健。上诉人王永健、赖永祥等30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袁曼曼,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昆仑大道1号行政中心北2区1楼。法定代表人周铁根,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武春忠,徐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克,江苏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永健、赖广祥等30人因诉被上诉人徐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徐州市政府)行政审批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行初字第0018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4年5月23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泉山区政府)作出徐泉征字[2014]第5号《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了公告,对东至迎宾大道、西至奎河、北至七里沟办事处、南至姚庄工业园改造范围线(具体范围详见选址范围图)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且公告了安置补偿方案。王永健、赖广祥等30人在涉案征收范围内拥有房屋。在泉山区政府房屋征收过程中,该区政府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进行认定。王永健、赖广祥等30人认为泉山区政府对其房屋合法面积的认定需要徐州市政府的行政审批,遂以徐州市政府行政审批行为违法为由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并明确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本案中,王永健、赖广祥等30人依据其在本案第二次庭审中当庭提供的证据主张徐州市政府作出关于确认王永健、赖广祥等30人房屋面积的批准行为,但王永健、赖广祥等30人所提交的徐政发[2011]64号《市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暂行)》(以下简称64号文)第二条第二款第6项未规定徐州市政府有作出被诉批准行为的职责,且王永健、赖广祥等30人所提交的其他证据及当庭陈述,亦不能证明被诉批准行为存在及被诉批准行为的内容。故王永健、赖广祥等30人以徐州市政府的行政审批行为违法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王永健、赖广祥等30人的起诉。上诉人王永健、赖广祥等30人上诉称:1、一审法院法律理解错误。根据64号文的规定,泉山区政府负责调查、认定未经登记的建筑,并将处理意见上报徐州市政府,故徐州市政府具有法定审批职责。2、一审法院未追加泉山区政府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导致原审事实未能查清。综上,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判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或确认被上诉人批准泉山区政府认定上诉人合法面积的行为违法。被上诉人徐州市政府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称,泉山区政府未就诉争事项向被上诉人报批,被上诉人也未就该事项作出过批准行为。原审裁定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上诉。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起诉条件,应提供包括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且影响其权利义务等相应证据。本案上诉人主张徐州市政府作出确定上诉人房屋面积的批准行为违法,但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被上诉人徐州市政府明确否认其作出被诉批准行为。根据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其主张遗漏第三人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王永健、赖广祥等30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建新代理审判员 杨 述代理审判员 陆 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长城附上诉人名单:上诉人王永健。上诉人赖广祥。上诉人王怀新。上诉人王怀荣。上诉人李长俊。上诉人郭有查。上诉人王世来。上诉人王世平。上诉人王亚。上诉人王怀学。上诉人王天朗。上诉人孟昭元。上诉人王世前。上诉人王世云。上诉人宋金民。上诉人王怀喜。上诉人王怀华。上诉人陈志元。上诉人王世坤。上诉人李战平。上诉人巩德宪。上诉人陈兴宏。上诉人董明。上诉人董继国。上诉人赖兴才。上诉人赖兴亮。上诉人王世皊。上诉人王建光。上诉人王世友。上诉人王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