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2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明明诉盘锦祥泰燃气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明,盘锦祥泰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1396号原告:刘明明,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英(系刘明明母亲),女,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盘锦祥泰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吕庆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永利,辽宁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明明诉被告盘锦祥泰燃气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元,减半收取即238.50元,由原告刘明明负担。审判员 王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