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506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汤贵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贵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5065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袁洪亮。被申请人:汤贵芳。申请人袁洪亮诉被申请人汤贵芳及被告时用龙、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津0105民初5065号民事裁定,限制被申请人汤贵芳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单元×××号房屋产权的手续变更。申请人袁洪亮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解除保全的申请,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限制汤贵芳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单元×××号房屋产权的手续变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