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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初506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汤贵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贵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5065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袁洪亮。被申请人:汤贵芳。申请人袁洪亮诉被申请人汤贵芳及被告时用龙、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津0105民初5065号民事裁定,限制被申请人汤贵芳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单元×××号房屋产权的手续变更。申请人袁洪亮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解除保全的申请,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限制汤贵芳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单元×××号房屋产权的手续变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