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15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郑永学、张世川等与孟东波、张素清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学,张世川,张国柱,张作顺,陈瑞忠,孟东波,张素清,孟德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5705号申请执行人:郑永学,男,1959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张世川,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滦南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张国柱,男,1964年1月3日出生,住所地滦南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张作顺,男,1973年6月5日出生,住所地滦南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陈瑞忠,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住所地滦南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孟东波,男,住所地丰南区。被执行人:张素清,女,住所地滦南县被执行人:孟德仓,男��住所地丰南区郑永学等申请孟东波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351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永学、张世川、张国柱、张作顺、陈瑞忠于2016-10-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3512号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习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