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957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胡会英与刘连菊、王进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会英,刘连菊,王进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957之一号申请执行人胡会英,女,196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东大街。被执行人刘连菊,女,195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洛滨北区**排。被执行人王进学,男,1958年8月20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连菊之夫。胡会英与刘连菊、王进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陕0526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会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欠款9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执行费125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连菊、王进学在本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后去向不明,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屈晓军代理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斌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