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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新祥与张海峰、中国人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祥,张海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2881号原告张新祥,住隆化县。被告张海峰,个体司机,住隆化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住所地隆化镇迎宾路。法定代表人车文增,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祥与被告张海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新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海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安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