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3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吴兆建与唐国清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兆建,唐国清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3民初1871号原告:吴兆建(曾用名吴火箭),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唐国清,男,年龄不详,汉族。原告吴兆建与被告唐国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吴兆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兆建撤诉。案件受理费947元,减半收取计474元,由吴兆建负担。审判员 蔡端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