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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3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吴兆建与唐国清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兆建,唐国清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3民初1871号原告:吴兆建(曾用名吴火箭),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唐国清,男,年龄不详,汉族。原告吴兆建与被告唐国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吴兆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兆建撤诉。案件受理费947元,减半收取计474元,由吴兆建负担。审判员  蔡端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