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4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徐大雍与万欣欣、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大雍,万欣欣,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299号原告:徐大雍,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吉,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欣欣,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温州路246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大雍与被告万欣欣、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大雍于2016年10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万欣欣、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大雍撤回对二被告万欣欣、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焕波审 判 员 李培凤人民陪审员 袁俊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彩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