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6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646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袁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