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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6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646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袁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