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民初4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江西君健实业有限公司与唐云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君健实业有限公司,唐云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02民初4391号原告:江西君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947816291。法定代表人:陈志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时青,该公司员工。被告:唐云兵,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原告江西君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云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江西君健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君健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君健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君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谭 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菁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