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兴泸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兴先、魏鸿、朱媛媛、魏开勇、泸州市叙永县浮生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兴泸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丁兴先,泸州市叙永县浮生水业有限责任公司,魏开勇,魏鸿,朱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兴泸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熊安平,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丁兴先,女,生于1962年12月27日,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泸州市叙永县浮生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叙永县。法定代表人:XX,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魏开勇,男,出生于1964年7月28日,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魏鸿,男,出生于1986年10月13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朱媛媛,女,1988年8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泸州市兴泸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丁兴先、魏鸿、朱媛媛、魏开勇、泸州市叙永县浮生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兴泸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小川审判员 马 兰审判员 何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