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02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朱玉娄与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哥伦布店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娄,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哥伦布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苏0202民初1173号原告:朱玉娄,男,197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哥伦布店,住所地无锡市广益路289-5-111。负责人:金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莹,女,197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玉娄与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哥伦布店消费者权益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祝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0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哥伦布店于2016年11月20日前支付朱玉娄退货款及赔偿金共2724.2元。上述款项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哥伦布店直接打款至朱玉娄指定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滨湖支行;户名:朱玉娄;账号:62×××86)。二、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朱玉娄自行负担。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员  祝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XX曦书 记 员  闵嘉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