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终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9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濮阳县国庆路东段***号。法定代表人:刘庆全,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丽萍,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昆吾路北段东。法定代表人:李景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巴晓文,河南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因与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新华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濮中法民一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信用联社原审起诉要求豫新华通公司对濮阳市兴华建筑工程公司、濮阳市公路管理总段市区工程处、河南省濮阳市建筑安装防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原审未根据信用联社的诉讼请求和起诉的事实理由向信用联社释明其漏列应当参加诉讼的主体,程序不当。并由此造成豫新华通公司与濮阳市兴华建筑工程公司、濮阳市公路管理总段市区工程处、河南省濮阳市建筑安装防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应承担债务的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不清。二审中,经法院释明,信用联社同意变更追加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濮中法民一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的二审诉讼费64959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仝雯娉代理审判员 陈红云代理审判员 张俊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天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