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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杜某与翁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5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杜某。被执行人:翁某。本院在执行杜某与翁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和财产登记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翁某有足够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锐锋审判员  李 莉审判员  杨艳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阳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