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杜某与翁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5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杜某。被执行人:翁某。本院在执行杜某与翁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和财产登记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翁某有足够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锐锋审判员 李 莉审判员 杨艳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阳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