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7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青岛驿路同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荷花世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驿路同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荷花世界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7937号原告:青岛驿路同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76号中海大厦20层01单元。法定代表人:张泽。被告:佛山市三水荷花世界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云海街道南丰大道横涌新围。法定代表人:戚卓雄。原告青岛驿路同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荷花世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门票预付款余额86400元,并支付迟延付款滞纳金;2、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及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5月22日签署了《票务营销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委托其他公司向被告付款共计126155元,合作期间,原告业务共消耗预付款39755元,剩余预付款86400元至今未返还原告。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查无此被告。按照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必须符合起诉条件,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驿路同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 岩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玉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