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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淑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淑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民初1337号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住址:梨树县梨树镇。法定代表人:杜春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大春,该信用社职工。被告:韩淑杰,女,1957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韩淑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韩淑杰负担。审判员 赵 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谷彦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