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民终2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长葛市老城镇辘轳湾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与程喜栓、樊献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喜栓,樊献军,长葛市老城镇辘轳湾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2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喜栓,男,196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长葛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樊献军,曾用名樊现军,男,1970年4月29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葛市老城镇辘轳湾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程书田,任该村小组组长。上诉人程喜栓和范献军因与被上诉人长葛市老城镇辘轳湾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2民初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8月8日,长葛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程喜栓和范献军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2016年8月13日之前预交上诉费。上诉人程喜栓和范献军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缴纳上诉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上诉费的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上诉人程喜栓和范献军虽然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程喜栓和范献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雅乐审 判 员 彭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柯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巩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