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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敦化市小娟水果批发行诉孙立岩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小娟精品水果批发行,孙立岩,曲相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392号原告:敦化市小娟精品水果批发行,住所地敦化市渤海街批发市场2号库。负责人:王永山。委托代理人:徐艳波,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立岩,住敦化市。被告:曲相文,住敦化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小娟精品水果批发行与被告孙立岩、曲相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自然信息及住所,因被告不明确本院无法审理原告敦化市小娟精品水果批发行与孙立岩、曲相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敦化市小娟精品水果批发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敦化市小娟精品水果批发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骆静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