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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6执3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谢军娥与柯新永、雷翠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军娥,柯新永,雷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6执3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军娥,女,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执行人柯新永,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执行人雷翠华,女,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军娥与被执行人柯新永、雷翠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雷翠华在中国农业银行62×××71账户内的存款余额,以人民币25869.89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21047.70元。现因被执行人柯新永、雷翠华已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本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雷翠华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62×××71账户内存款余额以人民币25869.89元为限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石少华审判员  吴 勇审判员  XX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奕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