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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执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戴兴华与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兴华,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976号申请执行人戴兴华,男,汉族,1967年2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通州市。被执行人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良常西路326号。法定代表人吴成胜,职务:执行董事。戴兴华申请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审查,被执行人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人民法院起诉,高劳人仲案(非)(2016)20号仲裁裁决书未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戴兴华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锁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