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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财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崔香兰与金美龄、金靖林、金佳映、金京姬之间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376号申请保全人:崔春兰。被申请保全人:金美龄。被申请保全人:金靖林。被申请保全人:金佳映。被申请保全人:金京姬。申请保全人与被申请保全人金美龄、金靖林、金佳映、金京姬之间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金昌益名下股权及房屋产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车籍手续及保单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金昌益的股权;二、冻结延吉新元房地产公司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三、冻结金昌益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四、冻结保全担保人崔香兰名下小型轿车车籍手续。股权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冻结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冻结期限为三年。如申请保全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