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156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少明与王斌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明,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5687号申请执行人:王少明,男,汉族,1950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王斌,男,汉族,1964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滦县王少明申请王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246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少明于2016-10-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2463号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习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