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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催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海宁万源针纺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宁万源针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1民催31号申请人:海宁万源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斜桥镇云丰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99605704L(1/1)。法定代表人:蒋云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凤,女,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海宁万源针纺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4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海宁万源针纺有限公司持有的1份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10005125069983,金额为55000元;出票人为浙江庄臣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海宁万源针纺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嘉兴海宁支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0月8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海宁万源针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海宁万源针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章楚熊审 判 员  周群新代理审判员  马金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