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执10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枣阳市润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何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阳市润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何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10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枣阳市润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阳市,组织机构代码:793274625。法定代表人陈世海,润图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义,男,1977年11月23日,住湖北省十堰市。本院在执行枣阳市润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何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义未履行(2016)鄂0683民初21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枣阳市润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何义XX元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二、限被执行人何义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查封的财���,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祥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