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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2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上饶市信州区兴盛禽蛋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上饶市广汇万家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饶市信州区兴盛禽蛋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上饶市广汇万家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02民初1133号原告上饶市信州区兴盛禽蛋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茅家岭街道办解放村南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61102581634430M。法定代表人王世兴,该合作社社长。被告上饶市广汇万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帅特龙广场负一楼,社会信用代码361102210019540。法定代表人胡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上饶市信州区兴盛禽蛋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上饶市广汇万家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王世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饶市信州区兴盛禽蛋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诉称,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至2015年9月7日多次向被告供货,合计货款金额103,780.38元,双方约定每月底结清,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拒不履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货款103730.25元并支付欠款利息,从本案判决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上饶市广汇万家贸易有限公司未答辩。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有:1、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1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广汇总部仓库供应商结算单》9份,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03780.38元,之后退货50.13元,实际尚欠货款103730.25元;3、《保证金名单》1份(复印件)、《信州区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工资发放明细表》4页,拟证明在《广汇总部仓库供应商结算单》上签字的黄蕾、许春飞、王宝珍、侯黎霞系被告员工,该4人在工资发放明细表上有签名;4、上饶市副食品百货协会2016年10月10日的《证明》1份(复印件)和上饶市副食品百货协会2016年10月25日的《证明》1份,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金额与原告主张的货款金额一致;被告上饶市广汇万家贸易有限公司未质证,也未提供证据。经审查,本院对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1月28日至2015年9月7日,原告先后9次向被告提供鸡蛋等副食品,被告收到货后,每次均向原告出具了《广汇总部仓库供应商结算单》。上述合计总货款为103,780.38元,后因被告向原告退货50.13元,被告实际欠原告货款103,730.25元。该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103,730.25元未付,有原告提供的《广汇总部仓库供应商结算单》、《信州区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工资发放明细表》、上饶市副食品百货协会出具的两份《证明》以及原告的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货款103,730.25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其自行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饶市广汇万家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上饶市信州区兴盛禽蛋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货款103,730.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丽萍审 判 员  杨 立人民陪审员  曾莉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心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