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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西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3刑初48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西,男。2016年6月16日因吸毒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4月26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抓获并寄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4月27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被取保候审,10月25日被逮捕。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6)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西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成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西容留翁某、卢某、刘某、陶某在其入住的泗阳县众兴镇陶然亭宾馆211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为此提供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西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西对公诉机关指控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西容留翁某、卢某、刘某、陶某在其入住的泗阳县众兴镇陶然亭兰亭宾馆一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1.被告人张西供述证实:2016年1月的一天,刘某电话联系到自己租房处吸冰毒,自己提议至宾馆开房间吸毒,后与刘某、卢某某(卢某)、陶某、鬼子(翁某)至陶然亭兰亭宾馆,自己付大部分房费后至一房间内吸食冰毒的情况。2.证人翁某、卢某、陶某、刘某证言证实:四人在张某开的陶然亭兰亭宾馆一房间内吸食冰毒的情况。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涉案人员相互辨认的情况。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张西及陶某被行政处罚的情况。8.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说明、户籍信息等证实:本案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归案及涉案人员身份等情况。上述证据,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西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提供场所予以容留,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西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西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刑期终止日已顺延,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立长代理审判员  张 雷人民陪审员  陈宗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竹青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