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民初5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广州市基督教协会与简美玉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初524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基督教协会,简美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5249号原告:广州市基督教协会,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陈以诺,职务:会长。委托代理人:罗启聪、郑冠贤,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简美玉,广州市荔湾区芦荻西5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基督教协会诉被告简美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市基督教协会负担。审判员 林惠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晓晗黄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