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民辖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高台宣化纪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高台宣化纪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民辖终2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7427320-1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甘肃高台宣化纪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719071854N上诉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电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高台宣化纪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4民初20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许继电气公司提出上诉称,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系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地在高台县高崖子,一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东升审 判 员 李永春代理审判员 任斌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芸芳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