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6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与李世龙、吴全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李世龙,吴全香,李世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6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桃州南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05015683-9。负责人:朱亮,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世龙,男,1977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吴全香,女,1976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李世春,男,1968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世龙、吴全香、李世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00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给付标的款83480.0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吴全香名下有车牌号为皖P×××××的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除车辆外本院暂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