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刑更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田某某危险驾驶一审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吉0621刑更5号罪犯田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居住地:吉林省抚松县。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6日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本院经审查查明:罪犯田某某目前监床诊断为高位深静脉血栓塞,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五款之规定,决定如下:罪犯田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限从决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予以监外执行)审判员 孙柏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