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2民初4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唐克辉与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克辉,胡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2民初4649号原告唐克辉,男,1954年9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委托代理人冯才会,女,195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系唐克辉之妻。被告胡平,男,1983年2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告唐克辉与被告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佩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唐克辉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克辉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克辉撤回对被告胡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因原告唐克辉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唐克辉负担。审判员 肖 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鸿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