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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2民初4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唐克辉与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克辉,胡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2民初4649号原告唐克辉,男,1954年9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委托代理人冯才会,女,195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系唐克辉之妻。被告胡平,男,1983年2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告唐克辉与被告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佩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唐克辉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克辉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克辉撤回对被告胡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因原告唐克辉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唐克辉负担。审判员 肖 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鸿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