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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盘法民一初字第89(2016)云0103民初5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云南光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石艳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光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某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盘法民一初字第89(2016)云0103民初5739号原告:云南光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宝善街155-162号裕锦立体停车场(现南屏时代大厦)9层914号。法定代表人:彭振庭。委托代理人:王雪婷,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某某,女,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委托代理人:杨洪,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系被告丈夫,一般授权代理。原告云南光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诉被告石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段雯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雪婷、被告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三份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装修房屋,合同总价款为180000元。后被告未按时支付剩余价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装修工程欠款人民币共计110000元,及上述工程欠款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日180元计算),暂计至2016年7月15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378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47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答辩称:我方愿意支付工程欠款人民币80000元,但不同意承担违约金。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第二组证据:云南光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703室)及施工项目明细表(价款85000元)、云南光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507室)及施工项目明细表(价款60000元)、云南光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706室)及施工项目明细表(价款35000元),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了有效的施工合同,并就被告所需装修的三套房产(分别是德润朗悦湾x幢xxx、xxx、xxx室)的价款作出约定,三套房产装修工程总价款共计18万元,其中被告已经支付7万元,尚欠11万元。被告质证后认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中欠款金额不认可。被告提交了收据一份,证明现还欠原告80000元。原告对该证据予以认可。经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通过庭审以及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5年9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三份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装修房屋,约定原告为被告装修德润朗悦湾x幢xxx室、xxx室、xxx室三套房屋,装修时间从2015年9月17日至2015年11月16日。双方对款项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三份合同的总价款为180000元,后被告支付了100000元,现还欠原告工程款80000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约定为被告进行了房屋装修,被告应当依约定支付相应价款,现被告认可还欠原告80000元,故被告作为欠款人应当履行支付义务。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根据合同中违约责任第三条第四项约定:“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1%的滞纳金。”被告对此表示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违约责任的约定系双方为保证合同履行而做出的意思表示,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应调整为合同价款的10%,则被告需支付违约金18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云南光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人民币80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8000元;二、驳回原告云南光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6元减半收取1628元由被告石某某承担1079元,原告云南光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 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