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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海执字第10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宝成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成,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海执字第10861号申请执行人:王宝成,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静,女,1979年9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宝成与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5)海执字第1086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丽军审 判 员  钟 晓代理审判员  曹彦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时利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