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海执字第10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宝成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成,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海执字第10861号申请执行人:王宝成,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静,女,1979年9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宝成与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5)海执字第1086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丽军审 判 员 钟 晓代理审判员 曹彦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时利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