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民初2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蔺俊梅与王宁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俊梅,王宁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2915号原告:蔺俊梅,女,汉族,生于1968年5月12日,农民,定西市安定区人。被告:王宁,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16日,城镇居民,定西市安定区人。原告蔺俊梅与被告王宁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蔺俊梅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宁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蔺俊梅撤回对被告王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红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天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