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执562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易俊与梁平、向兆贵、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俊,梁平,向兆贵,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562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易俊,男。被执行人梁平,男。被执行人向兆贵,男。被执行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清平,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民终27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易俊与梁平、向兆贵、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南外支行账户存款七百万元(7000000.00元),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南外支行所开XXXX账户存款70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小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福阳 关注公众号“”